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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关于四川省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廖代平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廖代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新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代平,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上诉人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代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所在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亦予以认可。一审裁定与事实不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塑钢窗安装工程发包合同书》时均未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未提供请他证据证明双方对管辖另有约定,因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在本案中,上诉人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被上诉人廖代平承接的装饰工程位于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蓬溪县行政辖区内,该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巍代理审判员 漆 彦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又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