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沛祥、文秀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沛祥,文秀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929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210420356。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单位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陈沛祥,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文秀模,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沛祥、文秀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被告陈沛祥、文秀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伟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