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376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星国,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不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易 意人民陪审员 郑定芳人民陪审员 张 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