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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364号申请保全人:杨某某,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保全人:周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周某名下价值5270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2635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杨某某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周某名下价值52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