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建平、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刘建平,王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8民初782号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毛演堡乡孙庄村东青兰高速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红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平。被告:王翠平。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平、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文平独任审判,书记员史小领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平、王翠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建平于2014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6095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王翠平系刘建平之妻,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连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950元及2016年4月6日之前的利息20479元和2016年4月6日以后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2014年5月24日被告刘建平出具的借条,用于证明被告刘建平向原告借款的时间、金额、利息和期限。二被告未提出答辩。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法庭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4日,被告刘建平向原告借款60950元。当时被告刘建平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60950元,大写陆万零玖佰伍拾元,利息1.5%,期限4月,以冀D×××××、冀D×××××挂车辆做为担保。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刘建平向原告借款60950元,有借款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刘建平借款是在与被告王翠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且被告王翠平未到庭进行抗辩,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对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平、王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95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小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