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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丹与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5民初1920号原告:李丹,男。委托代理人:关瑞根,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玉华,男。被告:王长军,男。被告:吕传腾,男。原告李丹诉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丹及委托代理人关瑞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丹诉称,2012年8月24日被告吕玉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原告借现金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由被告王长军和吕传鹏(曾用名吕传龙)提供担保,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手续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丹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至今未清偿原告李丹借款100000元。被告吕传腾曾用名为吕传龙。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信息证明、调查笔录、借条一份,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为资金周转向原告李丹借款100000元,双方构成了合法���借贷关系,故原告李丹要求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丹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吕玉华、王长军、吕传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张忠喜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丰山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