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周成群诉谢三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002号原告周×,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被告谢×,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