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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周成群诉谢三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002号原告周×,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被告谢×,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