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文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352号原告:文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被告:吴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原告文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穗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