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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文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352号原告:文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被告:吴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原告文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穗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