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安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229号原告:安某,女,汉族。被告:彭某,男,汉族。原告安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