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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安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229号原告:安某,女,汉族。被告:彭某,男,汉族。原告安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