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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男,于贵州省沿河县,身份证号码:×××17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5月2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法庭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20时许,因怀疑被害人潘某(××)盗窃了杜某己(另案处理)的摩托车,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分案起诉)、杜某戊(××,另案起诉)及杜某己先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拦截下被害人何某和吴某(××),再到西南街道桂宝四街1座楼下将潘某带走,在潘某带领下在西南街道人民三路三十三巷一停车场找回杜某己声称被盗的摩托车。后被告人杜某甲和杜某己、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将三名被害人带至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高丰水上新村基围红头巾公园,通过言语恐吓、逼迫跪下、踢打等方式,抢走潘某IPHONE4手机一台、被害人何某IPHONE5C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40元和白色改装雅马哈69C摩托车一辆,还以摩托车损坏为由要求潘某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潘某在回家取钱过程中报警,被告人杜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以及摩托车合共价值人民币3297元。破案后,被害人何某被抢物品已经缴回并发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甲辩称他没有打被害人、没有强迫被害人跪下、也没有抢手机,手机和钱都是被害人主动拿出来给他们的,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20时许,因怀疑被害人潘某(××)盗窃了杜某己(另案处理)的摩托车,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分案起诉)、杜某戊(××,另案起诉)及杜某己先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路拦截下被害人何某和吴某(××),再到西南街道桂宝四街1座楼下将潘某带走,在潘某带领下在西南街道人民三路三十三巷一停车场找回杜某己声称被盗的摩托车。后被告人杜某甲和杜某己、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将三名被害人带至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高丰水上新村基围红头巾公园,通过言语恐吓、逼迫跪下、踢打等方式,抢走潘某IPHONE4手机一台、被害人何某IPHONE5C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40元和白色改装雅马哈69C摩托车一辆,还以摩托车损坏为由要求潘某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潘某在回家取钱过程中报警,被告人杜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以及摩托车合共价值人民币3297元。破案后,被害人何某被抢物品已经缴回并发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6日上午,杜某跟他和杜某丙、杜某乙三人说其白色男装街跑摩托车昨晚在网吧门口被人偷走,叫他们帮忙找。他和杜某丙等人想起当天凌晨见过一个叫“大嘴”的男子开着一辆这样的摩托车,所以答应帮忙找车。9月27日20时许,他和杜某丙、杜某乙、杜某戊、杜某丁等人经过西南街道月桂一路段时,碰见“大嘴”的两个朋友开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杜某丙和杜某乙将对方截停。杜某乙很凶地问对方“大嘴”是不是偷了他们朋友的白色街跑摩托车,对方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说是。随后,他和杜某丁、杜某戊在原处看着一个个子比较高的男子,杜某丙、杜某和杜某乙开两辆摩托车搭载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去找“大嘴”。十多分钟后,杜某乙打电话给他,叫他们一起到青少宫溜冰场附近停车场,他于是开摩托车搭载“大嘴”的朋友和杜某丁、杜某戊一起去到上述地点。他看到“大嘴”也在那里,“大嘴”开始不承认偷车,他于是踢了“大嘴”的大腿一脚,杜某乙用锁摩托车的铁链吓唬“大嘴”,然后“大嘴”就承认了,并说停车场这辆就是。他们看过摩托车的锁头坏了,杜某丙就提议带“大嘴”等人去高丰基围商量赔偿事宜。到了高丰基围,杜某乙叫“大嘴”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跪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不肯跪,他和杜某乙分别踢了该男子一脚,该男子也跪下了。他们叫跪着的两人把身上的手机和钱拿出来,“大嘴”就拿出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出一部苹果5C手机和200多元。他于是把苹果4手机和现金200多元拿了,苹果5C就由杜某乙拿着。他们查看被偷的摩托车损坏情况,发现龙头和电源线等被搞坏了,杜某就说修好要2000元左右,于是问“大嘴”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谁有钱,“大嘴”就说他家里有钱。接着,杜某丙和杜某乙开一辆摩托车搭载“大嘴”回去拿钱。大约20分钟左右,杜某丙和杜某乙开摩托车回来,说“大嘴”的妈妈报警了,叫他们快点跑。听说报警了,他就把苹果4手机扔到河里了。然后他和杜某丙等人驾驶自己的两辆摩托车及“大嘴”朋友的一辆摩托车,搭载“大嘴”的两个朋友一起往南海区狮山镇去。路上,“大嘴”朋友的摩托车坏了,他们把摩托车拿到狮山镇一家维修店去维修。过了一会,有警察过来,因为摩托车都没有发票,所以他们几人就走到附近超市,剩下“大嘴”的两个朋友和三辆摩托车在维修店里。几分钟后,杜某乙叫杜某戊回去看看警察走了没有,然后杜某戊就被抓了。他们逃跑后把刚才拿到的200多元全花光了。他们之所以拿了“大嘴”等人的手机和现金,是因为怕“大嘴”不回来,所以拿了手机抵押着。后来,他怕“大嘴”报警后警察会根据手机来抓人,加上手机也不是很好于是就扔掉了。最后,杜某丙、杜某乙和杜某提出要“大嘴”的两个朋友跟着一起走,他不清楚原因。他辨认出证人杜某戊、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邓某,证人杜某己就是杜某;辨认出取回杜某己被盗摩托车的地点、对“大嘴”(即潘某)等人进行抢劫的地点;还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指认。2.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7日19时许,他和何某相约到他家楼下,然后一起出去玩。5分钟后,杜某丙和一名男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来,其中杜某丙搭载着何某,其驾驶的白色无牌雅马哈改装女装摩托车是何某买的。杜某丙叫他过去,问他有没有偷他哥哥的摩托车,他说没有。杜某丙于是搜他的口袋,搜出一张人民三路某停车场的停车卡。然后,杜某丙搭载他,另一名男子搭载何某去到上述停车场,杜某丙找到了他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白色男装摩托车,说该车就是其哥哥的,并将车推出了停车场。随后杜某丙打了个电话,过了五分钟左右,大约四、五名男子开着两辆摩托车过来,其中两名男子分别拿着防盗锁和铁链向他冲过来,他冲进停车场躲避。他让杜某丙拿摩托车发票证明该车是其哥哥的,但杜某丙说该车没有发票,叫他出去,并答应不打他,另外两名男子也放下了防盗锁和铁链,他于是走了出去。杜某丙叫他上车一起去高丰,他想着应该没有什么事,就按照杜某丙的意思坐上之前和其一起来的男子的男装摩托车,另外一名男子坐在他后面紧紧抱着他,生怕他走了。何某也坐上了由另外一名男子驾驶的何某的摩托车。在等红绿灯的时候,有两部摩托车从后面追上来,其中一辆女装摩托车上坐着吴某。到了高丰水上新村基围红头巾公园,杜某丙叫他和何某、吴某站在一起,然后对方六个人围着他们。杜某丙等人说他偷了摩托车,还搞坏了,杜某丙提出要500元修车费,他答应了。但一名男子将杜某丙拉到一边说了几句话后,杜某丙和该男子就叫他赔偿2000元修车费,还要把那辆白色的改装摩托车赔给杜某丙等人。何某提出该摩托车是其本人的,他也说500元足以将车修好。随后,杜某丙轮流问他们是谁偷的车,他们都说没有。杜某丙把他拉到一边说如果承认就没事,不然就要连累何某等人,他于是承认是自己偷的。这时,一名男子走过来说他不老实,叫他们跪下来,他不肯跪,该男子一脚踢在他的腰部,他整个人爬跪在地上。另外的男子也叫何某跪下,同时踢了何某一脚,何某也跪下;吴某站在一边。杜某丙叫他们将身上的物品全部拿出来,他于是将身上的一个黑色挎包放在前面,里面有一部黑色IPHONE4(32G)手机和钥匙,何某也从身上拿出一部蓝色的iphone5c手机和240元现金放在前面。此时,一男一女开着一辆摩托车过来,坐在一边看着。随后,一名男子将他的手机和何某的手机、现金都拿走,另一名男子问他和何某谁的家中有钱,何某没有出声,他说家里有,该男子就叫他回家拿2000元出来,修好车就什么事都没有,他随口答应。杜某丙也叫他拿2000元过来,可以将人和手机等物放走。然后,杜某丙叫他上了原来的男装摩托车,杜某丙坐在后面抱着,另外一名男子负责开车,该男子叫杜某丙抱紧一点,别给他走了。到了他家楼下,开车的男子叫他五分钟内拿钱下来,但是他上楼后没有拿钱也没有下楼。大约五分钟后,他听到摩托车响的声音,随后看到杜某丙和该男子开着摩托车离开。他于是去派出所报警。报警过程中,警察告诉他何某和吴某被杜某丙等人带到南海狮山。后来,他见到何某和吴某,何某说白色改装雅马哈摩托车被抢去了。他被抢了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何某被抢了一部蓝色IPHONE5C手机和240元现金,还有一辆白色改装雅马哈69C女装摩托车。杜某丙在停车场找到的摩托车是他在26日晚上在新华路转入锦江路路段的路边树丛中发现,然后开回停车场的。他不清楚该车是否属于杜某丙的哥哥,对方也没有发票。他将车开走的时候见到该车的车头壳和把手被人撬过,已经坏了。他辨认出被告人杜某甲,证人杜某丁、杜某戊、杜某丙,证人杜某己是在场参与抢劫的男子,证人杜某乙是向他提出2000元赔偿并和他一起回家取钱的男子。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7日20时许,他驾驶一辆无牌白色改装雅马哈女装摩托车搭载吴某去到西南街道教育中路和月桂一路交界处时,杜某丙和一名男子走过来,杜某丙将他们拦停,并拔掉摩托车的钥匙。他们下车后,被四、五名男子推到墙边,杜某丙叫他找潘某出来。这时,潘某正好打电话给他,得知潘某在家里后,杜某丙驾驶他的摩托车搭载他,另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跟着。到了潘某住处楼下,杜某丙跟潘某说街跑摩托车是杜某丙哥哥的,要潘某交出来,潘某说没有偷车。杜某丙说去停车场看看,还打电话叫了几个人过来,将他和潘某分开两辆摩托车,并且前后都有人夹着。后来,杜某丙和其哥哥在某停车场找到一辆无牌刀仔款白色男装摩托车。一名男子说潘某偷了该车,拿了一条铁链要殴打潘某,潘某跑进停车场,两名男子将潘某拉了出来。杜某丙打电话叫其他人一起过来停车场,对方的人带着吴某过来后,杜某丙说要带他们去高丰找人。然后,潘某上了一台摩托车,被人前后夹着。杜某丙向他借白色女装摩托车来开几日,他不答应,因为他知道对方不会还。杜某丙说如果他不给就会砸烂他的车,最后他只好将车钥匙交给杜某丙。杜某丙叫他和吴某驾驶另一辆摩托车,同时安排一个人在后面看着他们。到了高丰基围红头巾公园,对方叫他和潘某、吴某三人站在一边。其中一名男子和潘某谈赔钱时,杜某丙又向他借车,他不肯,对方其他人就叫杜某丙“吃了”,意思是拿了摩托车去用。这时,对方的人说潘某偷了那辆白色男装车,其中一名男子叫他们跪下,他和潘某不肯跪,开男装摩托车的男子踢了他背部一脚,同时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条铁链出来叫他们跪下,他跪下,潘某也被人踢了一脚后跪下了。对方的人认定潘某偷了该白色男装摩托车,要潘赔钱,并且叫他们将身上的财物拿出来。潘某拿出一个挎包,里面有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和钥匙,他拿出一部iphone5c手机和240元现金,两人将物品放在面前。这时有一男一女开摩托车过来停在一边看着,开男装摩托车的男子将他和潘某前面的东西全部拿走。他还听到对方说他的女装摩托车由杜某丙要,潘某的iphone4手机由开男装摩托车男子要,杜某甲就要他的iphone5c手机。对方谈好后,杜某甲问他要开锁密码,他怕被打就开了,之后杜某甲又叫他将密码删了,说要拿来用。接着,对方有人叫他和潘某赔钱修理摩托车,潘某说负责修好,但是对方要赔钱,开始说好500元,后来有人提出要2000元。开男装摩托车的男子问他和潘某有无钱,潘某说有,叫对方送其回去拿钱。杜某丙于是和一名男子搭载潘某回去拿钱。十几分钟后,杜某丙和该男子返回,说潘某报警了,要大家离开,同时要求他和吴某搭载对方的摩托车一起离开,前后都同时有人夹着,杜某丙和另外的人驾驶他的女装摩托车。驶出几百米之后,杜某丙将车摔坏了,拿到南海狮山一个修车档准备修车。那时刚好有警察过来,他和吴某就说被抢了,但警察最终只抓住杜某戊。对方六名男子对他们实施恐吓、殴打,一直控制着他们。他辨认出被告人杜某甲,证人杜某戊、杜某丁、杜某丙,证人杜某乙就是拿铁链和殴打他的开男装摩托车的男子,证人杜某己就是杜某丙的哥哥。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9月27日19时许,何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他去到西南街道教育中路和月桂路交界处时,杜某丙走过来拦停他们,并拔了摩托车钥匙。接着,有六名男子走了过来,杜某丙叫他找潘某出来。这时,刚好潘某打电话给何某,叫何某和他到其住处楼下。之后,两名男子在原地看管他,其他人就带何某去把潘某也带了过来。然后,对方将他们三人带到高丰基围,何某和潘某被对方踢了两下背部,对方叫他们交出身上的钱和贵重物品,何某和潘某将东西拿了出来,他则没有。接着对方追问他们谁的家里有钱,潘某说家里有钱,于是两名男子带潘某回家去拿钱。随后,两名男子返回,说潘某报警了,要他和何某跟着离开。到了狮山镇某修车档。对方使用恐吓的语气叫他拿出手机给他们打电话,此时有警察经过,对方立即将手机还给他,并逃离现场。他和何某将事情的经过告知警察,警察将对方其中一名男子抓获。5.证人杜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7日12时许,杜某己告诉他摩托车被偷了,他说见过“大嘴”开着其摩托车,可能是“大嘴”偷了,杜某己就叫他帮忙找“大嘴”,把车要回来,他答应了。然后他叫上杜某丙、杜某戊、杜某甲、小杜某丁等人帮忙找“大嘴”。19时许,他和杜某己、杜某丙等人去到月桂,看到“大嘴”的两个朋友开着一辆白色的女装摩托车经过。他们马上过去将对方拦停,并推到路边,叫对方带他们去找“大嘴”。然后,杜某丙驾驶对方的白色女装摩托车搭载黑衣男子及杜某己去找“大嘴”。他和其他人就在原地看管着对方另一名男子。10多分钟后,杜某丙告诉他说已找到“大嘴”,叫他们到西南停车场。在停车场,他看到杜某丙、杜某己、“大嘴”及黑衣男子,以及杜某己被偷的白色男装摩托车也在那里,摩托车的电源锁、电源线都被弄坏了。他们质问“大嘴”是不是偷了摩托车,但“大嘴”不承认,他们于是作状要打“大嘴”。随后,他们驾驶摩托车搭载“大嘴”及其两个朋友去到高丰村大堤上,再次质问“大嘴”,“大嘴”还是不承认。他很气愤,一脚踢在“大嘴”的手臂上,并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条锁车用的铁链吓唬“大嘴”,杜某丙、杜某甲也举手作状打“大嘴”,最后“大嘴”承认偷了摩托车,穿黑衣服的男子也承认有参与偷摩托车。他叫对方赔钱,对方说没有,他们就叫对方将身上的东西全部拿出来。然后,“大嘴”拿了一个迷彩腰包和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出来,穿黑衣服的男子也从身上拿了一部蓝色苹果手机和200多元出来。他见“大嘴”的腰包没有钱,就将对方拿出来的两部手机及200多元放到腰包里面。后“大嘴”说家里有钱,可以回家拿钱,他就将腰包交给杜某甲,然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大嘴”和杜某丙去拿钱。“大嘴”上楼后一直不见下来,他和杜某丙担心“大嘴”报警或找人过来,连忙开车返回高丰村大堤告诉杜某己、杜某甲等人说“大嘴”报了警,后杜某丁驾车搭载一名女子先行离开,他从腰包里面拿了黑衣男子的iphone5C手机打算留着使用,杜某甲拿了“大嘴”的iphone4及200多元,将腰包丢弃在附近,然后驾车往南海狮山方向逃去,“大嘴”的两个朋友也跟着一起走。对方的摩托车由杜某丙驾驶,后该车在途中坏了,他们于是将车推到一修车档去维修。这时,有警察过来检查,在摩托车上发现有偷车的工具,就问摩托车是谁的,“大嘴”的朋友说摩托车是他们的,警察就叫他和杜某丙等人离开。他辨认出被告人杜某甲,证人杜某戊、杜某丁、杜某丙、杜某己,证人杜某庚就是“怀开”;辨认出取回被盗摩托车的地点、拿走“大嘴”手机等财物的地点;还对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指认。6.证人杜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7日18时许,杜某己找到他和杜某甲、杜某丁、杜某乙、杜某戊等人说其白色男装街跑摩托车被“大嘴”偷走了,叫他们帮忙把“大嘴”找出来。他知道“大嘴”是潘某,所以答应帮忙。20时许,他们看见潘某的两个朋友驾驶白色女装雅马哈摩托车路过月桂路,他们于是上前将对方拦下。杜某丙问对方潘某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潘某,潘某在电话里承认偷了杜某己的摩托车,他叫潘某过来好好谈谈,潘某同意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也承认有在场帮潘某望风。随后,潘某过来带他和杜某甲、杜某丁、杜某己去找车,杜某乙、杜某戊等人和潘某的两个朋友留在月桂路等着。之后,他们在西南停车场找到了杜某己被盗窃的摩托车,并质问潘某有没有偷车,杜某甲还拿出一条铁链吓唬潘某,潘某于是就承认了。接着,杜某己叫潘某一起去高丰谈数,谈好了就不打潘某,谈不好就要打。然后杜某己等人就带着潘某去了高丰,他去月桂路找到其他人后一起去了高丰和杜某己等人汇合。在高丰新村一新建的公园内,他们一帮人围着潘某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另外一男子因为没有偷车,就让其在一旁站着。杜某乙叫潘某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跪下,并叫对方拿出手机和钱。潘某于是拿出200元和一台黑色iphone4手机,黑衣男子拿出一台iphone5C手机,都交给了杜某乙。期间,杜某乙还用铁链打了潘某腿部一下,杜某甲也用脚踹了潘某腿部一下,他打了黑衣男子一个耳光。接着,杜某己说潘某把摩托车龙头和电源线等处搞坏了,叫两人赔偿维修费2000元。潘某说要回家去拿钱,于是杜某乙驾驶自己的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载着他和潘某一起去月桂路潘某家拿钱。潘某上楼约20分钟都没下来,他和杜某乙马上返回高丰新村公园,告诉其他人潘某报警了。于是他们驾驶三台摩托车带着潘某两名朋友一起离开往狮山走。23时许,在狮山一摩托车维修店附近,潘某朋友的摩托车发生故障。这时有警察过来巡逻,他们跑开了,留下潘某的两名朋友和三台摩托车。后来,杜某戊被警察抓住了。他辨认出被告人杜某甲,证人杜某戊、杜某乙、杜某丁、杜某己、邓某;辨认出取回被盗摩托车的地点、拿走潘某手机等财物的地点;还对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指认。7.证人杜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7日7时许,他和杜某甲、杜某丙、杜某戊等人在路上看到“大嘴”开着一台白色街跑摩托车,另外两个人开着一台白色雅马哈经过,他们认得白色街跑摩托车是杜某的。经杜某丙向杜某了解,得知杜某的摩托车昨晚被偷了。19时许,他和杜某甲、杜某丙、杜某戊、杜某、杜某乙等人去了西南月桂路附近找“大嘴”。没多久,他们看见白天和“大嘴”一起的那两名男子开着一台白色雅马哈摩托车经过。杜某丙将两名男子拦着,然后他们一起过去问对方是否偷了杜某的摩托车,其中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承认有参与偷车,负责看风。此时,“大嘴”打电话给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说在自己家楼下。他们决定带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去找“大嘴”,接着由杜某、杜某丙押着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去找“大嘴”。过了一会儿,杜某乙和杜某甲也带着另外一名男子过去了,剩下几个人在原地等着。大约半个小时后,杜某丙过来接上他和杜某戊,在环城西路红绿灯附近,他见到杜某和“大嘴”等人。去到高丰基围的一个公园,他们质问是谁偷车,“大嘴”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承认了。杜某乙叫两人跪下,“大嘴”不肯跪,杜某乙准备踢“大嘴”,杜某丙也拿了一把长锁要打“大嘴”,“大嘴”见状就跪下了。另一高个男子说没参与,他们叫其站一边。杜某乙叫杜某戊去一边看风,如果有警察过来就负责通知。然后,杜某乙叫“大嘴”他们将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对方见他们人多也不敢反抗,“大嘴”从挂包里拿出一台黑色Ihone5C手机,另一男子拿出一台Iphone4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40元,对方把东西都放地面上。然后,杜某甲拿走Ihpone4手机及240元,另外一台Iphone5C手机杜某乙说要用就拿走了。之后,杜某说摩托车被撬坏了,“大嘴”同意每人赔五百元,但杜某乙说要赔2000元,“大嘴”说身上没钱,但可以回家去拿。杜某丙和杜某于是带着“大嘴”回家取钱。结果,“大嘴”一回家就马上报警,他们就跑了。他们之所以拿走对方手机、摩托车和现金,是因为对方偷了他们的车,要对方赔偿。他没有动手殴打“大嘴”等人,杜某乙在公园有动手打过“大嘴”,听说取车的时候杜某也动手打过“大嘴”。他辨认出被告人杜某甲,证人杜某戊、杜某乙、杜某丙、邓某,证人杜某己即杜某;辨认出对潘某进行抢劫的地点;还对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指认。8.证人杜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7日5时许,他和杜某乙在张边派出所门口看到“大嘴”开着一辆白色男装街跑摩托车,车上没有钥匙,两人想起杜某丙之前说起其表哥被人偷了一辆摩托车,怀疑是“大嘴”偷的。17时许,他和杜某丙、杜某丙的表哥、杜某乙、杜某甲、杜某丁等人商量找“大嘴”要回摩托车,然后驾驶摩托车去到西南街道月桂路附近。没多久,他们碰见“大嘴”的两个朋友开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经过。杜某丙上前将两人截停,并且叫他们一起过去,杜某乙很凶地问对方“大嘴”是不是偷了一辆白色街跑摩托车,对方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承认自己负责看风,“大嘴”负责偷,“大嘴”给了其100元,偷来的车停在青少宫溜冰场附近的停车场。此时,“大嘴”刚好打电话给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得知“大嘴”在其住处楼下后,杜某丙驾驶对方的摩托车和其表哥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带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去找“大嘴”。随后,杜某乙和杜某甲也跟着过去了。十多分钟后,杜某丙回来搭载他和杜某丁。去到环城西路时,他看到杜某乙、“大嘴”等人,然后他们一起去到高丰水上新村的公园。杜某乙、杜某丙和杜某丙的表哥问“大嘴”等人是谁偷了摩托车,其中一名高个男子说没参与,他们就叫该男子站一边,叫“大嘴”和穿黑衣服的男子跪下,“大嘴”不肯跪,杜某乙用手打了其一巴掌,还踢了一脚,杜某丙也拿出一条铁链吓唬“大嘴”。最后,“大嘴”和穿黑衣服的男子跪下承认偷了摩托车。期间,杜某乙还叫他去另外一边看风,他说那边不会有人过来的就没有过去,坐在一边。他听到有人叫“大嘴”等人把身上的手机和钱拿出来,然后“大嘴”拿了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出来,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出一部苹果5C手机,地面上还有240元,他没看到是谁拿出来的。后来,杜某甲拿了苹果4手机和现金200多元,杜某乙说要用手机,将苹果IPHONE5C手机拿了。随后,他们查看被偷车辆的损坏情况,发现龙头和电源线等被搞坏了。杜某丙的表哥要“大嘴”等人赔钱,“大嘴”同意每人赔500元,后来不知道谁提出要对方赔2000元,“大嘴”同意了,并说可以回家拿钱。于是杜某丙和杜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大嘴”回家拿钱。杜某丁去买汽水了。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杜某丙和杜某乙回来说“大嘴”的妈妈报警了,叫大家快跑。他和杜某丙、杜某乙、杜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车搭载“大嘴”的两个朋友一起往南海区狮山镇去。路上,“大嘴”朋友的摩托车坏了,他们把车拿到一家摩托车维修店去维修。没多久就有警察过来,因为摩托车都没有发票,所以他们就走路到附近超市,留下“大嘴”的两个朋友和三辆摩托车。几分钟之后,杜某乙叫他去看看警察走了没有,结果他被警察抓获。他辨认出被告人杜某甲,证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证人杜某己就是杜某丙的表哥,证人邓某是有份参与的男子;还辨认出抢劫“大嘴”等人物品的地点、维修摩托车的地点;还对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指认。9.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26日,他和杜某丙等人一起玩的时候听说杜某人的摩托车被偷了,他们猜是一个叫“大嘴”的男子偷的,便商量找到“大嘴”狠狠地打一顿。27日下午,他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曹某外出兜风。期间,曹某告诉他杜某人等人抓到了“大嘴”。他们去到月桂路看见杜某甲、杜某丙、杜某乙、杜某人以及两名不认识的贵州男子正看管着另外两名男子。他了解到这两名男子是“大嘴”的朋友,应该有份偷杜某人的摩托车,两人开着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经过月桂路时被杜某丙等人截停,杜某人等人叫这两名男子找“大嘴”出来。随后,他和曹某有事离开了。后来,得知杜某甲等人在高丰新基围的红头巾公园后,他们又过去了,看到全部人都在,包括“大嘴”。“大嘴”和一名穿黑色风衣的男子双脚跪在地上,“大嘴”的另外一名朋友站在旁边,“大嘴”前面放着一个黑色的挎包、一个钱包、一部蓝色的触屏手机。杜某人、杜某乙、杜某丙三个都说“大嘴”搞坏了杜某人的摩托车,叫“大嘴”赔钱。同时,他看到杜某人的白色男装街跑款摩托车也找回来了。“大嘴”愿意赔钱,但要回家去拿。于是杜某丙和杜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大嘴”回去拿钱,“大嘴”的两名朋友则由其他人继续看着。期间,一个年纪比较小的贵州男子搭载曹某去买饮料和烟了。大约大半个小时后,杜某丙和杜某乙回来说“大嘴”报警了,大家商量说要走了,他找到曹某后,搭载曹某走了。后来,他联系杜某甲,得知在狮山修车时一名贵州男子被警察抓住了,其他人的摩托车都被扣了。他辨认出被告人杜某甲,证人杜某戊、杜某乙、杜某丙,证人杜某丁就是在场的男子,证人杜某己即杜某人;辨认出杜某乙等人抢劫“大嘴”的地点;还对扣押的相关物品进行了指认。10.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从证人杜某乙、杜某戊处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的情况。11.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情况。12.车辆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被扣押的白色无悬挂号牌的女装摩托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情况。13.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对涉案相关情况的说明。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甲到案的过程。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三被害人××。被告人杜某甲辩解自己没有打被害人、没有强迫被害人跪下、也没有抢手机,手机和钱都是被害人主动拿出来给他们的意见,经审查,尽管被告人杜某甲在法庭上否认有殴打被害人并强迫被害人跪下,然后抢走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但其伙同同案人杜某乙、杜某丙等人围着被害人,以言语恐吓,通过踢、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跪下并交出财物,然后抢走被害人财物的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及同案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戊等人均供述在案;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同案人杜某丙的证言同时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用脚踢了被害人,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37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甲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杜某甲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潘某、何某使用暴力及言语威胁的方式,逼使二被害人交出财物后,占为己有,被告人杜某甲的上述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理应构成抢劫罪。上述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甲结伙抢劫××财物,本院对其予以严惩。鉴于本案部分被抢劫财物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对被告人杜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叶玉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