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和静县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海燕、楚元新、陈峰、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静县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海燕,陈峰,楚元新,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314号申请人和静县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海燕,女被执行人陈峰,男,被执行人楚元新,男被执行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和静县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海燕、陈峰、楚元新、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做出的(2014)巴音证字第3631号公证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73336.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巴音公证处做出的(2014)巴音证字第363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1173336.72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中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