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6民初485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李某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男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