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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6民初485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李某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男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