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85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