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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792钱泓锟申请执行张春梅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泓锟,张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钱泓锟,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被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1992年3月1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钱泓锟诉张春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中载明:“限被告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钱泓锟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7月25日的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2016年8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钱泓锟子女抚养费500元至钱某熙满十八周岁止”。因张春梅至今任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钱泓锟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春梅尚差欠申请人钱泓锟子女抚养费8400元,被执行人张春梅同意用本院已经扣押其本人所有金项链一串、金戒指一枚、转运珠一颗抵偿其中2400元(上述物品已经交付钱泓锟),剩余6000元,被执行人张春梅自愿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钱泓锟;二、申请人钱泓锟自愿放弃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份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和其他请求。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春梅自愿承担(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5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田筱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典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