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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左才利合同纠纷2016执37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左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新琼,经理。被执行人左才利,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才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左才利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委托车辆服务承诺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左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粤A×××××、发动机号为CY4100ZLQ05124902、车辆识别号/车架号为LGDGJ8GGX5B104133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过户至左才利名下。三、左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代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1665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255.61元,本案受理费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95.61元、执行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左才利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左才利名下有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粤A×××××、粤A×××××、湘D×××××的小型汽车四辆,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档案),另查被执行人左才利名下车牌号码为湘D×××××小型汽车在湖南省衡阳市辖区登记,本院2016年7月15日委托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档案)。另关于车辆过户方面,由于被执行人及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办理车辆过户。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湖南省衡阳市,本院2016年5月9日委托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该院至今未将调查结果函复本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查封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及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