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民初441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王叶凡,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原告贺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叶凡,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共同债务共同承担;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要点:1、原告诉称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2、被告父母没有义务抚养小孩,且他们对小孩的抚养成长难以有很好的教育;3、为了小孩更好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2月4日,原告贺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男孩杨某乙(现小孩随被告家人生活)。生育小孩后,原告贺某在抚养小孩至近一岁后,就外出长沙务工,2014年8月,原告回到双峰与被告经营了一段时间的羊肉火锅店。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为由与被告发生过矛盾,2015年3月,原、被告因所欠原告母亲债务一事发生矛盾,之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同年5月19日,原告贺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处于分居生活状态。2015年10月15日,被告杨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8日,原告贺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3日,被告杨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母亲借款50000元,另原告提出2015年被告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为处理交通事故向原告母亲借款2万余元的主张,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此虽然没有提出异议,但同时提出其于2014年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事后在处理该次事故中被告应取得的赔偿款项系原告母亲获得。对上述债务中为处理2015年交通事故发生的借款,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放弃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另婚姻关系期间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彼此在没有经过很好的接触了解的情况下,即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而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之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在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贺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原告提起诉讼时要求被告抚养小孩,且被告不愿放弃小孩抚养权,同时提出其服刑期间小孩暂由原告抚养,故应视为双方对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已协商一致,婚生小孩杨某乙的抚养权归属被告;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即所借原告母亲的50000元借款,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清偿还责任,至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放弃对其他债务在本案中处理,系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贺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直接抚养至成年(在被告杨某甲服刑期间,小孩杨某乙由原告贺某抚养,被告杨某甲服刑期满后,小孩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由原告贺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900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贺某对小孩有探望权;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中所欠原告母亲的借款50000元,由原告贺某负责偿还,由被告杨某甲支付原告贺某共同债务款25000元,其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经手人各自享有和清偿。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刘菊华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