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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游棋均与赵良彬、曾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棋均,赵良彬,曾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原告游棋均,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赵良彬,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被告曾新国,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游棋均与被告赵良彬、曾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曾新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游棋均与被告赵良彬、曾新国签订的价款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双方约定由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游棋均与被告赵良彬、曾新国签订的价款合同有仲裁条款,被告曾新国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棋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明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慧平附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适用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屏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