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熊寿军与张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寿军,张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熊寿军,男,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秀蓉,女,生于1967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熊寿军与张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3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秀蓉和陈文共有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住房一套,被执行人张秀蓉有位于乐至县天池镇中心商业街住房一套,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外西街第一层商业用房,以上房产均已设置抵押,并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张秀蓉有小车两辆,均已被法院查封。在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39号案件中己将张秀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设置抵押,并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置程序中,待全部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参与案款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开幕审 判 员 付建三代理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