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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生于1954年7月14日,汉族,系原告石某某亲戚。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726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唐某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石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施救费及诉讼费25元,共计2125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