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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唐晓珍与王圣彬、庞前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珍,王圣彬,庞前凤,张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882号原告唐晓珍。被告王圣彬。被告庞前凤。第三人张超。原告唐晓珍诉被告王圣彬、庞前风,第三人张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第三人张超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第三人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晓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建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