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宝云与王珠琴、陈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云,王珠琴,陈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2167号原告:李宝云,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珠琴,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诚华,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李宝云与被告王珠琴、陈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云和被告陈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珠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珠琴、陈诚华立即偿还李宝云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王珠琴、陈诚华负担。事实与理由:王珠琴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3日先后两次各向李宝云借款2万元,共计借款4万元。王珠琴出具了两份借条交李宝云收执。王珠琴两次借款时均声称只是用于周转几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嗣后,王珠琴未偿还借款且躲避催讨。王珠琴与陈诚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王珠琴与陈诚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珠琴与陈诚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珠琴未作答辩。陈诚华辩称,陈诚华与王珠琴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王珠琴长期参与赌博,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故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王珠琴于2015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李宝云明知王珠琴有赌博恶习仍借款给王珠琴用于赌博,本案借条系王珠琴个人所写,陈诚华对该笔借款不知晓,且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故本案债务系王珠琴的个人债务,与陈诚华无关,请求驳回李宝云的诉讼请求。李宝云和陈诚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李宝云与陈诚华的居民身份证、王珠琴与陈诚华的户籍查询回执、借条、治安拘留人员特殊情况离所申请表复印件,本院依李宝云的申请调取了王珠琴与陈诚华的婚姻登记档案,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王珠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李宝云对陈诚华提交的治安拘留人员特殊情况离所申请表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且王珠琴借款时均称系用于店里进��暂时周转。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未加盖公章无法核实真实性,且陈诚华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其他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珠琴与陈诚华于1993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19日登记离婚。王珠琴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3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两次各向李宝云借款2万元,共计借款4万元,并分别于当日出具一份借条交李宝云收执。本案两份借条均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嗣后,李宝云经催讨未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王珠琴先后两次向李宝云借款共计4万元的事实,有李宝云提交的两份借条为证,且王珠琴未到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宝云有权随时要求王珠琴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两份借条上均未就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故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王珠琴应当支付催告后的利息即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因上述借贷关系发生在王珠琴与陈诚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陈诚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系王珠琴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王珠琴与陈诚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李宝云关于本案借款为王珠琴与陈诚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珠琴、陈诚华共同偿还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陈诚华提出李宝云明知王珠琴有赌博恶习仍借款给王珠琴用于赌博,以及本案借款与其无关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李宝云主张王珠琴、陈诚华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珠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珠琴、陈诚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还李宝云的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由王珠琴、陈诚华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朱兴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陈惠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林英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