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任海峰与鸡西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行初25号起诉人:任海峰,男,33岁。委托代理人:任同春,男,46岁。委托代理人:任爱萍,女,53岁。任海峰起诉称,2014年1月13日鸡冠区人民政府作出鸡冠征字(2014)第10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年5月16日原告房屋被非法强拆,原告多次找到鸡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信访科,2014年11月20日鸡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给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告对处理意见及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赔偿原告损失。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下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014年1月13日鸡冠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鸡冠征字(2014)第10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关于第7项已经明确交待了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没有提供出曾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证据,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任海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建明审 判 员 李绍军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