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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中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喀交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佳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