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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姬晓鹏与秦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晓鹏,秦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81民初857号原告:姬晓鹏(曾用名姬鹏鹏),男,1976年生11月21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告:秦庆祥,男,1975年生1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姬晓鹏与被告秦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庆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晓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按承诺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因建洗煤厂,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并承诺每年利息27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讼在案。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秦庆祥未到庭,也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两份证据,对于该两份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出示,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其合法有效。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间,被告秦庆祥以建洗煤厂为由,陆续向原告姬晓鹏借款90万元,2012年3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姬鹏鹏现金玖拾万元整.借款人秦庆祥.2012.3.1”。同时,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份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原告。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秦庆祥向原告姬晓鹏借款90万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庆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姬晓鹏借款9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秦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卫山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人民陪审员  姬熙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