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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本仓与梁修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仓,梁修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2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本仓。被执行人:梁修道。本院作出(2015)蜀执字第012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修道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2幢7层701室(合蜀8140023790号)房产一套。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本仓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修道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2幢7层701室(合蜀8140023790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修道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2幢7层701室(合蜀8140023790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