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申请执行胡甲玲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胡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5执44号申请人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城东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四强,系该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胡甲玲,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舜峰镇。关于临武县市场服务中心申请执行胡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伍万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547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甲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桠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