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来发,李桂珍,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30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住址:故城县康宁路72号。被申请人:李来发,住址:故城县。被申请人:李桂珍,住址:故城县。被申请人: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住址:故城县武官寨镇香炉坡村。法定代表人:刘树元。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来发、李桂珍、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全部财产及银行账户存款108万元查封、冻结。担保单位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故城县工商银行04×××84账户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来发、李桂珍、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