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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尚秋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27号被执行人尚秋良,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尚秋良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刑初第38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尚秋良罚金一万元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