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宏、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马宏,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王继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宏,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吴长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华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齐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宏、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1401620元,执行费16416元,案件受理费174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宏、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的另一个案件还没有审理终结,申请人提出延后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收入及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