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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与绥芬河舒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绥芬河舒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绥芬河舒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舒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存款账户。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07)龙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