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春梅与被执行人甘肃安吉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安吉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甘肃安吉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春梅与被执行人甘肃安吉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七劳人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安吉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春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七劳人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白春梅与被执行人甘肃安吉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宗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