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郭秋华与黄丽、陈进、陈浙、陈菲、李红桃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华,黄丽,陈进,陈浙,陈菲,李红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郭秋华,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被执行人黄丽,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进,男,201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黄丽之子。被执行人陈浙,男,200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黄丽之子。被执行人陈菲,女,200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黄丽之女。被执行人李红桃,女,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郭秋华与黄丽、陈进、陈浙、陈菲、李红桃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丽、陈进、陈浙、陈菲、李红桃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卢汉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