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夏一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王家宝,夏一泽,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负责人:XX,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宝,男,200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王飞,系王家宝之父。法定代理人:董蕾,系王家宝之母。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一泽,男,2004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陈影,系夏一泽之母。法定代理人:夏辉,系夏一泽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马振奇,该校校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利辛公司)、王家宝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人民财险利辛公司、夏一泽、王家宝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人民财险利辛公司所应承担的11156.24元赔偿责任,现夏一泽只要求其承担10000元,余额自愿放弃,该款人民财险利辛公司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汇入夏一泽法定代理人陈影利辛农村商业银行62×××72账户;二、协议生效后,王家宝、人民财险利辛公司均撤回上诉,王家宝法定代理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按一审判决执行;三、相关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缠;上述协议已经和解三方于2016年8月22日签字生效。本案在审理中,人民财险利辛公司、王家宝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人民财险利辛公司、王家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王家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150元、王家宝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晓非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