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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鑫邦五金厂与深圳市欧丽意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鑫邦五金厂,深圳市欧丽意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鑫邦五金厂。经营者余进兴。被执行人深圳市欧丽意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彩燕。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鑫邦五金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欧丽意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197.9元(人民币,下同)及案件受理费31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3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经查,被执行人因拖欠众多工人工资,工人在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5)深龙法梓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一批并以(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406号案件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均不接受以物抵债,均同意本院解除对流拍财产的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以300000元进行变卖并将变卖款支付至本院执行款帐户。上述变卖款300000元扣除工人工资后还剩余58317.5元。除本案外,本院另受理的一宗案号为(2016)粤0307执1168号执行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41374.4元。因此本案可分得执行款为58317.5元×[33197.9元÷(33197.9元+141374.4元)]=11090.1元,所得执行款11090.1元本院已转帐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勇安审 判 员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虎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