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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明金、李云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金,李云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吴明金,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李云蛟,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与被执行人李云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云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云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明金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4800元(该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以后利息依法另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与被执行人李云蛟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云蛟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明金本金12000元、利息3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10元,共计人民币15110元,承诺在2016年8月底前偿还1500元,在2016年9月底前偿还3500元,在2016年10月底前偿还3500元,在2016年11月底前偿还3500元,在2016年12月底前偿还3110元;如被执行人李云蛟按上述期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明金15110元,则申请执行人吴明金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本案了结。否则,仍由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154元由被执行人李云蛟承担。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且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依据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李云蛟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吴明金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谷家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