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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玉莲、杨阳与王永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莲,杨阳,王永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1446号原告:牛玉莲,女,199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阳,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澎,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牛玉莲、杨阳与被告王永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玉莲、杨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张铮到庭参加诉讼,王永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玉莲、杨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欠劳务中介费45350元。王永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被告以能办理出国务工为名,分五次收取原告86350元,后被告未能办理,陆续退还41000元,尚欠45350元,被告迟迟不退。原告提交了五张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方均为王永澎,账号为:62×××50,汇款人为牛玉莲、杨阳,共计86350元。本院认为,王永澎未进行答辩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牛玉莲、杨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玉莲、杨阳劳务中介费45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计479.50元,由王永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世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