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春与东营亚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东营亚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391号原告:李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磊,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以北(体育馆)。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卫,系被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诉被告东营亚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春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