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执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XX流与简敬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流,简敬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6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流,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简敬光,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流和被执行人简敬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