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生活特别困难,无经济来源,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依法予以司法救助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