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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傅之凤与黄智惠,周安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之凤,黄智惠,周安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560号申请人傅之凤,女,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黄智惠,女,汉族,1971年4月,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周安新,男,汉族,1967年10月,住重庆市万盛区。申请人傅之凤与被申请人黄智惠、周安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傅之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黄智惠、周安新名下银行存款81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傅之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智惠、周安新名下银行存款81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