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继圣与王电电、王计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圣,王电电,王计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532号原告王继圣,农民。被告王电电,农民。被告王计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圣诉被告王电电、王计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继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