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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与湖北茂盛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湖北茂盛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保5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北京路431号。组织机构代码:88358454-7。代表人张甲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琦红,蒋志杰,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茂盛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付老馆。法定代表人张运洪,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36号汉江明珠城7-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开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湖北茂盛粮油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予以查询、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对被申请人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查询、冻结。担保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出具保函以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借款期限届满未偿还,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且提供的担保数额相当于保全的数额。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茂盛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融嘉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河口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泽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