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晨露幼儿园与兰州恒联厨具商场平川区天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晨露幼儿园,兰州恒联厨具商场,平川区天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082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晨露幼儿园。住所:平川区中区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清民。被告:兰州恒联厨具商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日杂批发市场南门向西50米。法定代表人:俞建民。被告:平川区天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白银市平川区平康路。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晨露幼儿园(以下简称“晨露幼儿园”)与被告兰州恒联厨具商场(以下简称“恒联厨具商场”)、平川区天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于7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祥物流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6年8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琢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罗清民���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联厨具商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晨露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900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原告在被告恒联厨具商场购买恒联单层双盘烘炉380V、星丰B20搅拌机各一台。原告当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恒联厨具商场支付货款39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恒联厨具商场委托天祥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货物。2016年6月20日天祥物流有限公司送货时,原告发现被告所交付的恒联单层双盘烘炉380V已经损坏,原告当时拒绝签收损坏货物,送货人刘贵清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将损坏货物运回。原告购买的星丰B20搅拌机一台原告已签收。因被��交付的货物存在损坏,原告只得高价从市场上购买食物,致使原告多花费3000元。被告恒联厨具商场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8日,原告在被告恒联厨具商场购买恒联单层双盘烘炉380V、星丰B20搅拌机各一台。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恒联厨具商场支付货款39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恒联厨具商场委托天祥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货物。2016年6月20日天祥物流有限公司送货时,原告购买的恒联单层双盘烘炉380V损坏,原告当时拒绝签收损坏货物,送货人刘贵清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将损坏货物运回。原告购买的星丰B20搅拌机一台原告已签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兰州恒联厨具商场名片、交通银行打款单、兰州恒联厨具商场报价单、保修卡、照片三张、《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恒联厨具商场购买恒联单层双盘烘炉380V、星丰B20搅拌机并支付货款,原告与被告恒联厨具商场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恒联厨具商场收到原告货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被告交付的星丰B20搅拌机原告已经签收,被告恒联厨具商场向原告交付的恒联单层双盘烘炉380V存在损坏致使合同不能全面履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损坏货物的货款,故被告恒联厨具商场应向原告返还恒联单层双盘烘炉380V的货款19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原告提交的《收据》20份,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经审查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恒联厨具商场向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晨露幼儿园返还货款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晨露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兰州恒联厨具商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琢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