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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会新与刘巨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新,刘巨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新,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安市人,住安徽省淮安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刘巨雨,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会新与被执行人刘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221.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巨雨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邓 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