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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小伟与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伟,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50号原告郑小伟,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贾智杰、刘丽(实习),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伟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小伟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