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接维成,齐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接维成,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接维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禄。上诉人接维成、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春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丹、审判员周薇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程亮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有位于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新生委154组建筑面积为42.21平方米的平方一处,2009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公司对该段平方进行拆迁安置,2013年5月9日,原、被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9月18日,被告公司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五条第九项规定,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面积,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5月9日,原告自认被告公司为其安置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对该时间,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对间隔的4个月时间,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事实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激发临时安置费。”为标准进行计算。共计人民币1,688.40元(42.21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4)。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接维成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1,68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接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接维成、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接维成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根据市政府的拆迁文件,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其安置费7,597.80元,土地补偿费1,500.00元。针对接维成的上诉请求,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接维成当时并未在案涉的房屋中居住,按照当时市里的规定,不产生过渡费用。双方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付过渡费用是合理的;接维成要求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2013年5月9日双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签字,当时对被拆迁人没有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无效情形存在,对方也没有临时安置的客观事实存在,没有产生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针对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接维成答辩称:其看不清当时的合同,土地补偿有依据,对方应当给其补偿。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接维成动迁回迁应安置在北五楼西小区,因接维成本人不同意,将其调整安置到繁荣小区。2013年5月9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在该协议书第九项中,临时安置补助费项下,补助标准并未填写。本院认为,合同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关系,反应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正确行使合同权利。接维成因本案案涉的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与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一系列矛盾,双方多年来一直彼此协商、妥协,从2009年直至2013年5月9日,才达成合意,双方共同签署了《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书中,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空白,应当认为,双方均对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给付接维成安置补助费没有异议。接维成当庭辩解其签订协议书时并未看清,不符合公民日常生活中签署重要合同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常理。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其效力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土地补偿金1,500.00元的问题,原审原告接维成并不能说明该款的合理依据,庭审中其表示,其是发现有的邻居有这笔钱,才觉得他也应当有这笔钱,但其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接维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接维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接维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于 丹审判员  周薇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