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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8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晓庆与被上诉人张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晓庆,张明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8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晓庆,女,满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杨世军,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刚,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晓庆因与被上诉人张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上诉人沈晓庆、被上诉人张明刚以及沈阳市沈北新区盛威房产中介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故原审判决遗漏案件的当事人,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予以认定,并确认相应的责任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宏斌审 判 员  周海鹏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潇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