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余红霞与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能忠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霞,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能忠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671号之一原告:余红霞。被告: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五星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吴能忠。原告余红霞与被告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能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余红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红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欣欣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孙金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