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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真证认可条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098409188J。法定代表人:吴文强,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永福,该局大队长。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缪凤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81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711.12元,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1.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