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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崔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郑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崔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小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某、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崔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某、崔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某在济源市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某在济源市公司元以内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